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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如何修定受到業內關注

錢林浩

2018年10月17日08:45  來源:金融時報

原保監會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施行3年,至今年10月1日到期,關於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后續監管規定備受關注。有媒體報道稱,此前的《暫行辦法》在新規出台前依舊有效,同時銀保監會正在加快修訂監管辦法。

《暫行辦法》發布於2015年,以鼓勵創新、防范風險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基本思路,從經營條件、經營區域、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的基本經營規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暫行辦法》堅持發展與規范並重,支持和鼓勵互聯網保險創新,開展適度監管,並針對互聯網業務各環節提出更為明確、具體的要求,為互聯網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保險發展迅速,互聯網保費收入從2012年的110.7億元增長至2017年的1835億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相關報告顯示,今年上半年,互聯網人身保險市場累計實現規模保費852.7億元,互聯網人身保險市場經營主體從今年年初的62家增加至65家﹔而在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方面,今年1月至6月,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累計實現保費收入326.40億元,佔產險公司上半年所有渠道累計原保險保費收入的5.42%,較去年同期提升0.91個百分點。

朱俊生表示:“互聯網保險近年來發展迅速,已經發生了從渠道變革、場景創造到全面賦能的轉變,並充分發揮技術的連接作用,開始構建產業體系為核心的生態化。《暫行辦法》很大程度上還是將互聯網保險定位為新興的銷售渠道,因此需要修改,以進一步反映互聯網保險的最新變化及其對監管的要求,為保險科技全面賦能保險業以及重塑新的保險生態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但互聯網保險在發展過程中暴露出來的風險同樣值得注意。例如網銷短期健康險產品,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消費者的保障缺口,但也涉嫌存在銷售誤導。今年,銀保監會就曾提醒消費者對此類產品要謹防宣傳誤導,明確網銷短期健康險不含有保証續保條款等方面情況。與此同時,像“閑時退費”等個別互聯網保險產品也存在違反車險條款規定的問題。而從今年上半年保險消費投訴情況來看,互聯網保險公司的問題同樣較為突出。

原有規定到期、等待新規出台之時,應當是總結過去一個階段互聯網保險發展經驗、理順今后互聯網保險監管思路的重要契機。原中國保監會副主席周延禮此前曾表示,互聯網保險在地域監管、數據安全和信息披露等三方面挑戰著傳統監管體系。而對於尚未出台的互聯網保險新規,業內普遍關注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問題。

針對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問題,《暫行辦法》曾作出明確要求。《暫行辦法》第7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部分險種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這些險種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証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以及原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除《暫行辦法》列明的險種外,其他險種不得跨區域經營。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應與提供相應承保服務的保險公司保持一致。《暫行辦法》中同時表明,原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並公布上述可在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險種范圍。

對此,朱俊生表示:“健康保險應適時放開限制,這會使提供保險產品的主體更多,促進良性競爭以及健康保險的發展。當然,保險公司必須達到一定的要求才能開展此類業務。比如具備互聯網銷售、承保、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能力,對客戶需求進行及時響應等等。”

互聯網保險的數據安全問題同樣需要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近年來,互聯網企業遭受黑客攻擊以及客戶隱私泄露等數據安全保護問題頻頻見諸報端。隨著數據應用滲透到保險業務的各個環節,加強信息安全同樣是強化互聯網保險監管的關鍵。業內人士表示,應明確統籌利用保險機構大數據的權限及范圍,建立嚴格的數據審核、批准程序,引入安全審計等手段,加強對大數據濫用、侵犯個人隱私等行為的管理和懲戒,防止保險消費者個人隱私的泄露。

(責編:黃玲麗、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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