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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兩會聯合發布新規,互金從業機構納入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管理

黃希

2018年10月11日07:16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10月10日,央行、銀保監會、証監會聯合發布《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旨在規范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切實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

據悉,《管理辦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該《管理辦法》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有權部門批准或者備案設立的,依法經營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機構(下稱“從業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網絡支付、網絡借貸、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

《管理辦法》規定了多項基本義務:

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機制。從業機構應當遵循風險為本方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行業規則,制定並完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

二是有效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從業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行業規則,收集必備要素信息,利用從可靠途徑、以可靠方式獲取的信息或數據,採取合理措施識別、核驗客戶真實身份,確定並適時調整客戶風險等級。對於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存疑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三是提交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從業機構應當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自定義交易監測標准和客戶行為監測方案,基於合理懷疑報告可疑交易。

四是開展涉恐名單監控。從業機構應當對涉恐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立即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並依法對相關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採取凍結措施。

五是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應當妥善保存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所產生的信息、數據和資料,確保能夠完整重現每筆交易,確保相關工作可追溯。

《管理辦法》規定從業機構應當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和反洗錢調查,依法配合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

在監管處罰方面,《管理辦法》規定從業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處罰。從業機構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黃玲麗、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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