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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店”涉嫌網絡傳銷 明星韓庚是股東

蔣佩芳

2018年08月27日08:31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近日,因旗下“達人店”APP涉嫌非法網絡傳銷,達辰網絡被罰391萬元。 有意思的是,知名演員韓庚不僅是達辰網絡的投資股東,還擔任了“達人店”的首席媒介官。

  近日,浙江工商、公安部門通報了一批網絡傳銷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一為“余杭查處杭州達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傳銷案”。

  據了解,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對杭州達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辰網絡”)網絡傳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約241萬元,罰款150萬元,合計罰沒約391萬元。原因是該公司開發的移動購物平台——“達人店”APP涉嫌非法網絡傳銷。

  據悉,“達人店”APP於2016年6月成立,2016年9月正式全網運營。

  《國際金融報》記者在查閱“達人店”官網后發現,官網頂部的“公司介紹、產品展示”兩欄信息頁面均無法正常顯示。

  有意思的是,知名演員韓庚不僅是達辰網絡的投資股東,還擔任了“達人店”的首席媒介官。

  在“達人店”官網的“常見問題”一欄,可以注意到關於“達人店公司實力”的描述:尚妝達人店的創始團隊具有豐富的電商和化妝品行業經驗,CEO兼創始人李偉曾任職於新加坡微軟。其余創始團隊成員主要來自於阿裡巴巴集團旗下的天貓、淘寶、支付寶的技術研發部門。老板之二,韓庚,有著充足的媒體資源。

  8月21日,《國際金融報》記者向韓庚經紀人求証,對方對此予以否認,聲稱“和我們無關”。

  然而,記者實地走訪達辰網絡發現,該公司內部處處可見與韓庚相關的宣傳信息,一名員工更是對記者表示,“韓庚之前來過我們這裡。”

  非法網絡傳銷、明星投資代言,這背后到底隱含著怎樣的商業故事?《國際金融報》記者將揭開這一層神秘的面紗。

  曲折探訪

  工商信息顯示,達辰網絡位於杭州市余杭區余杭街道雲聯路8號4幢201室,這是其2017年12月18日變更之后的新地址,此前該公司位於余杭區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號C座1樓1001室。

  8月22日,《國際金融報》記者來到杭州,但在搜索工具上始終無法搜到上述地址,司機在導航工具搜索該地址,對應的顯示卻是鳳聯路8號。無奈,記者再次輸入“杭州達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依舊搜索不到,隻顯示杭州“飛辰”、“聖辰”、“舜辰”“九辰”等,唯獨沒有“達辰”。

  針對這樣的疑惑,記者咨詢了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稽查大隊一名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此前曾參與了達辰網絡傳銷案的調查。不過,這名工作人員並未給出相關解釋,只是向記者透露,他們辦案地點是在杭州未來科技城海創園。經記者進一步調查,最終指向了余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號16幢尚妝大廈——杭州雲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辦公地(以下簡稱“雲若網絡”)。

  工商信息顯示,雲若網絡和達辰網絡均由李偉創辦,二者存在高度關聯,其中雲若網絡旗下擁有尚妝網,達辰網絡旗下擁有達人店。目前,尚妝網和達人店在同一地點辦公。

  尚妝大廈系一棟6層高樓,偌大的“尚妝”二字及其英文logo顯得十分醒目。大廈周圍環繞著水塘和綠樹,正門前停放著幾輛電動車和小單車,但玻璃大門緊閉,進出都需要刷卡,四周顯得有些冷清。

  一名工作人員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這裡是尚妝網,也是達人店。”此前,達人店因涉嫌從事非法網絡傳銷,遭到余杭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對於此事,這名工作人員給予了確認,但他認為,“這沒什麼,現在一切都在照常進行。”

  上述工作人員還向記者表示:“以前雲集微店也被罰了,罰得比我們還多,現在不也做得越來越大嗎?”

  據悉,雲集微店是杭州地區一款由影視明星吳秀波代言的社交零售平台APP,去年7月,因其“地推模式”與《禁止傳銷條例》沖突,被監管部門開出900多萬元的罰單。

  《國際金融報》記者在經過一番周折后進入尚妝大廈,進入后發現,尚妝大廈一樓為前台大廳,二樓為運營部門,約有員工30多名,三樓為技術部和財務部,約有員工50人。各個部門的員工都在正常上班,彼此之間也有人交談。在二樓運營部,還有專門搭建的“達人店企業文化牆”,上面分出了幾個類目,包括企業文化、優秀員工,本周工作目標以及金點子等。

  一名員工告訴記者,“‘達人店’現在是公司主營業務,我們既有基本的工資薪酬,也在‘達人店’上開店做店主賺取收入。”而對於申請做店主,他們擁有一套標准化的管理體系。

  當記者對其表明當店主的意願之后,該名員工表示,會有專門的人員來對接,“我們要對每一個成員擔負兩年的責任,這期間有任何問題都可以找給你發放邀請碼的人。”

  “邀請碼”背后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員工提到的“邀請碼”,正是“達人店”遭受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核心因素所在。這裡面也隱含了一套玩法:達人店APP並非人人都能下載,主動申請成為店長后,需要有人介紹,發放一個邀請碼,並繳納399元服務費,才能申請成功。

  據了解,達人店的完整層級體系為:分院長-系主任-班主任-店主。具體運行邏輯為,用戶向平台交納399元的技術服務費,可以注冊會員,成為平台“店主”﹔當“店主”直接或間接邀請的人員累計達到36人以上即可晉升為“班主任”﹔當“班主任”線下團隊累計達到666人以上即可晉升為“系主任”﹔“分院長”是最高級別,線下團隊需累計達到1.2萬名以上,且其中有15名“店長”晉升為“系主任”。

  在記者走訪尚妝大廈時,這名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層級越高,獲得的權益就會越多,如可享受供貨權,“你每賣一件產品就能獲得一部分比例收入,你的下線繼續發展一名店主時,他能獲益,你也能獲益”。

  據上述工作人員介紹,達人店的收入主要分為銷售收益和納新收益。

  銷售收益,是店主可以獲得被邀請人單筆銷售佣金的10%作為提成,上線的班主任可獲得16%,系主任和分院長均為6%。納新收益則是店主發展一名新店主,可以獲得55元現金和10元有效期優惠券。

  班主任、系主任以及分院長直接發展一名新店主,均可直接獲得155元+55元的現金和10元有效期優惠券。

  該名工作人員向記者展示的達人店頁面顯示,一款海豚魚尾吊墜鎖骨項鏈原價79元,店主售賣之后可以賺取7.9元,相當於10%的優惠﹔而另一款水晶星座白手鏈售價159元,售賣之后可以賺取23.85元,比例達到15%。

  公開信息顯示,“達人店”APP通過這樣的方式,在一年半的時間內發展11萬余名“會員”,總收入高達5752萬元。

  “‘達人店’這個模式肯定會有問題,跟(以前的)雲集微店的制度是一樣的,而‘達人店’實際上已經是四級分銷。”社交電商傳媒創始人方雨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指出。

  據大森律師事務所律師蔣龍俊的說法,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通過該規定,可以明確,傳銷行為必須要符合兩大特點:一是以發展下線的方式盈利﹔二是層級分明,等級森嚴,組織結構呈金字塔狀。

  “根據這條規定來看,達人店的商業模式符合上述特點,確實可能涉嫌傳銷。”蔣龍俊表示。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趙佔領表示,按照法律規定,傳銷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是拉人頭模式,即按下線以及下線的下線發展的數量以人頭計算報酬﹔第二種是入會費模式,即交納一定額度的入會費或者購買一定金額的商品后獲得發展下線資格,按下線會費或商品銷售情況進行提成﹔第三種是團隊計酬模式,即靠發展下線的銷售業績作為上線的計酬依據。

  “按照司法解釋,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也就是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但仍是傳銷行為,工商部門可以進行行政處罰。”趙佔領同時還向記者坦言,類似達人店模式的其實不少,工商部門沒有進行處罰。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100EC.CN)研究表明,近年來各類披著互聯網/電子商務外衣的傳銷組織屢禁不止,其中假借微商、數字貨幣、校園貸、資金盤、消費返利、網絡廣告、網絡游戲等名義的互聯網行業成為網絡傳銷“重災區”。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曾認為“網絡傳銷”猖獗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因:監管層相關法律法規缺乏與時俱進﹔網絡傳銷組織借互聯網+瞄准電商、微商、互聯網金融陣地﹔極個別電子商務公司營銷過程中有傳銷嫌疑﹔用戶缺乏相關知識,對電商、微商、直銷和傳銷認識模糊。

  對於時下最熱的社交零售跟傳銷要如何區隔,方雨認為很困難,因為現在的傳銷都做得很隱蔽。但他同時表示,現在國家打擊傳銷力度極大。

  8月22日當天,上述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稽查大隊的工作人員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我們也是經過持續的調查后發現,達人店在部分業務上存在不合規的行為,所以作出了這次行行政處罰並要求其進行整改。”

  但對於具體的整改措施,這名稽查人員沒有透露,記者多次撥打達人店官網提供的聯系方式試圖求証、了解,但電話始終未能撥通。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尚妝大廈工作人員也向記者談到了“傳銷”事件。他認為,達人店不僅僅只是發展線下會員,還有尚妝網裡的商品可供銷售,“我們和傳統意義上的傳銷不同,他們是純靠拉人頭賺錢,但我們有實在的商品,而且成為店主之后你也可以不去發展下線,就當多了一個購物平台”。

  不過,方雨表示,現在很多家平台,像“達人店”這樣的,還有早期發展比較快的,都存在一個問題:平台的收入大部分是來自拉人頭、當店主、推薦店主,而來自零售的收入相對較少。

  “如果一直保持‘拉人頭收入比零售收入高’的這個結構,那這樣的平台不僅會很危險,也很容易陷入‘靠拉人頭賺錢’的這種爭議。如果平台的流水更多來自店主的零售,那可能就會比較容易擺脫傳銷的嫌疑。”方雨如是表示。

  韓庚與達辰

  在《國際金融報》記者探訪達辰網絡時,最終卻走到了尚妝大廈,這背后的原因是兩家企業具有千絲萬縷的關聯,紐帶則是達辰網絡的創始人李偉。

  2013年7月,李偉創辦杭州雲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並推出“尚妝網”,主打美妝類產品銷售。此后,尚妝網獲得數輪融資,2015年9月,韓庚加入尚妝網,成為首席媒介官,這是韓庚與達辰網絡發生交集的前奏曲。

  2016年9月,李偉又作為主要發起股東成立杭州達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顯示,達辰網絡注冊資本為139萬元,主要來自杭州雲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李偉。其中,杭州雲若網絡科技出資100萬,李偉個人出資6.666萬,杭州置瀾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出資10萬,上海麥騰永聯科技產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出資10萬,到2017年7月5日,注冊資本金進行變更,又新增了十幾萬。

  “這意味著雖然有兩個公司名字,但本質上就是一家公司。”杭州一名創業公司的CEO對記者表示。

  在達辰網絡成立前后,“達人店”也正式上線運營,據其官網介紹,達人店由韓庚代言並擔任聯合創始人兼首席媒介官,多個顯要位置不斷滾動著韓庚的相關照片。

  在達辰網絡以涉嫌非法網絡傳銷被行政處罰之后,《國際金融報》記者就此事電話採訪韓庚經紀人,對方表示,“韓庚和這家公司沒有關系,我們也是從網上看到相關信息,是被知道的,目前我們正在就此事進行申訴。”

  然而,記者從企查查上穿透股權發現,杭州雲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達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擁有一家共同的股東——上海庚心文化傳媒工作室。其中,上海庚心文化傳媒工作室佔雲若網絡0.48%股份,認繳出資3.5萬元﹔佔達辰網絡1.79%股份,認繳出資2.5萬元。而上海庚心文化傳媒工作室由韓庚100%投資成立並且是該公司的最終受益人。

  在《國際金融報》記者走訪尚妝大廈時,也發現該公司內部處處可見韓庚的相關宣傳信息,挂在牆壁上滾動播放的視頻中,就有韓庚出席達辰網絡的相關活動。記者向公司員工提及韓庚時,對方不假思索地說,“他是我們的首席媒介官,以前還來過我們公司。”

  記者走到尚妝大廈三樓一個台球桌旁時,工作人員介紹說,“韓庚還在這裡打過球。”

  對於韓庚在此事件上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蔣龍俊表示,此類涉嫌犯罪行為,具體要看公司股東以及代言人是否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以及在此類犯罪活動中所發揮作用的大小來確定其是否涉嫌犯罪,不能一概而論。

  “作為公眾人物,在從事商業活動和廣告代言的過程中,對明星所從事的活動應該做一個合法性、合規性的風險評估,謹防因其明星效應而造成公眾的損失。”蔣龍俊表示。

  飛馬旅CEO&飛馬資本合伙人錢倩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認為,明星在資源和信任度方面能夠獲得優於常人的認可,因此明星投資自然也會有自己的優勢。

  錢倩表示,“首先,他(明星)可以接觸到比較好的投資標的,然后這個標的對他也有信任感﹔其次,他的投資顧問團隊可能也會對標的有所顧忌(多方查探),因為萬一投不好,可能會(對明星名氣)有一些不好的影響,如果是個小老百姓投資打水漂了,大家可能不怎麼關心,但一旦明星投資出問題,市場影響就很大。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明星是佔有一定的投資上的優勢的。”

  錢倩認為,明星投資跟普通投資沒有什麼兩樣,應該遵循市場的規律。“這個案子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在投資的過程當中有沒有專業的判斷,能不能按市場的規律去把握投資的節奏,或者是投資的原則”。

  不過,在錢倩看來,明星投資首先要做到的還是合規。

(責編:陳鍵、呂永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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