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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投行內控新規7月起施行 中小券商壓力較大

王心雨

2018年07月02日08:29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被稱為“投行最嚴內控新規”的《証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自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意味著券商投行業務將步入有序合規發展新階段。

《指引》對投行業務的薪酬制度、收費模式、內控人員配置、機構設置等各個環節作出詳細的規定,試圖改變行業普遍存在的“重發展、輕質量”、“重規模、輕風險”、“重前端承做、輕后期督導”等現象,從而推動行業由傳統的鬆散型管理向現代的平台化、協同管理轉型,夯實行業發展基礎,引導行業發展穩中求進。

一家中型券商投行業務負責人向《國際金融報》記者反映,“有些條款確實比較嚴苛,導致投行業務不好做,面臨大幅縮水。但高標准嚴要求對於券商是好事,能夠促使全行業進行全面洗牌。同時,券商也在努力適應新規的節奏。”

同時,上述負責人進一步表示,“新規執行之后,馬太效應會愈發明顯,無論是資本還是人力資源都會逐步向大券商集中。相比而言,在合規、風控等方面與大券商差距較大的中小券商,業務會更加難做。”

構筑內控三道防線

《指引》中首次提出,要完善以項目組和業務部門、質量控制、內核和合規風控為主的“三道防線”基本架構,以期建立分工合理、權責明確、相互制衡、有效監督的三道內部控制防線。

其中,第一道防線為項目組、業務部門,兩個部門應保証勤勉盡責地開展規范執業﹔質量控制為第二道防線,借此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項目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實施過程管理和控制﹔內核、合規、風險管理等部門為第三道防線,應當通過介入主要業務環節、把控關鍵風險節點,實現公司層面對投資銀行類業務風險的整體管控。

對此,某券商投行人士認為,“每家券商業務邏輯都不一樣,要看具體人員配備情況。質量控制是新增的,以前隻有業務和內核兩塊。業務部門隻負責承攬項目,內核部門象征性監管,而現在增加了質量控制,內核和質量兩個部門對業務進行雙重論証和評判,避免發生因為追求短期利益而出現的違規違約等風險。”

某中型券商投行負責人告訴記者,在《指引》正式發布后,公司就開始著手內核機構的設立,目前已設立完成,內核委員由內部人士和外部人士共同組成,將會對公司各類事項進行盡職盡責的調查。

中小券商壓力較大

《指引》還規定,同類投行業務應當制定並執行統一的執業、內部控制標准和流程。

對於不同規模的券商而言,要執行統一的內控標准,業內人士認為,“大小券商差異很大。大券商每年IPO承銷幾十單,小券商有的顆粒無收。大小券商在不同的收入項目、考核項目裡面差別也很大。加上監管趨嚴,市場佔有率和規模比例都向大券商集中。小券商可能偶有激增,但淨值量還是大券商增幅大。小券商隻能靠挖團隊過來提升投行業績,盈利越來越困難。”

對於這樣的觀點,記者從另一家券商負責人的口中得到了佐証:“雖然文件制定了統一的標准,但每家券商的規章制度不同,對於這份文件的執行力度肯定也有差異。大型券商已經有較為完備的監管制度,且資源強大,要想達到文件的規定並不算困難,相對而言,中小券商較難達到這一標准,為了順利開展業務,可能會在合理范圍內通過一些方式進行規則的調整。”

除了內核機構,新規還規定証券公司應當為投行類業務配備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履職能力的內控人員,並規定投行類業務專職內控人員數量不得低於投行類業務人員總數的1/10。

對此,某中型券商投行負責人認為這個數量還算合理,目前他所就職的証券公司已經達到標准。

持這樣觀點的券商投行人士不在少數,某大型券商的負責人表示:“隨著不斷地完善,規定一定是越來越合理,正因為之前內控人數過少,所以這次進行了調整。”

“對中小券商來講,壓力比較大。《証券從業人員公示》投行保薦人員人數顯示,小券商保薦人員就三五人,團隊隻有數十人,10%的比例隻有幾個人,這和大券商四五百投行人員,四五十的內控人員無法相比。小券商內控人數少,會承擔很大風險。小券商對員工的吸引度不如大券商,員工的能力相對弱於大券商,從而難以達到崗位之間互相配合、互相監督、互相管理。”上述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另外,根據上市券商2017年年報,中信証券與海通証券投行人數達到千人以上,分別為1091人、1036人,按照1/10的比例要求,這意味著兩家券商投行內控人員需要上百人。

一位券商人士表示,“最近內控人員比較搶手,主要還是希望能找到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人。”

收入遞延不少於3年

同時,新規對投行員工的收入機制進行了大規模改革,要求証券公司應當建立業務人員獎金遞延支付機制,不得對獎金實行一次性發放。獎金遞延發放年限原則上不得少於3年。

“我們公司從去年年底就開始做這方面的調整。這是由投行項目的持續性及投行人員的流動性決定的。很多項目組在現有的體制下,造假頻出,虛假訂單、虛開發票,形成了小的利益共同體。”某中型券商投行負責人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以前投行承銷保薦機構為了追求短期利益做這種事,破壞了市場公平公正的原則。現在改為保薦人終身負責制,即便離職還是要負責。而獎金的延遲發放是不希望人員頻繁流動,對項目能夠真正做到盡職盡責。”

此外,証券公司應當根據投行類業務特點制定科學、合理的薪酬考核體系。其中特別提到,“不得以業務包干等承包方式開展投資銀行類業務,或者以其他形式實施過度激勵,不得將投資銀行類業務人員薪酬收入與其承做的項目收入直接挂鉤”。

對此,某業內人士回應,這肯定會對員工承接業務的積極性產生影響,但具體產生多大影響還有待后續觀察。

“對全行業都會產生較大影響。以前公司是公司,個人是個人。公司隻對股東負責,業務人員更多為自己考量,為了做業務規模而不擇手段。公司為了盈利會在合規風險方面做出相應的讓步,輔以更大比例的激勵機制(即“包干制”)。而薪資制度改革能夠讓市場更規范。”上述中型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而另外一位券商投行負責人認為,“並非所有券商都曾經採用包干制來開展業務。因此,對不同券商造成的影響要割裂開來看,不能一概而論。”

(責編:陳鍵、賴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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