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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禁投令”為何成空頭支票?

盤和林

2017年12月04日08:29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共享單車‘禁投令’能否真正被執行,不取決於政策制定得多麼完美無缺,而在於其‘懲戒力度’能否使得公司產生畏懼。”

近日,有媒體曝光了共享單車“禁投令”下,仍有企業偷投新車的違規行為,並引起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

廣州通報數據顯示,從9月份實施“禁投令”至今,有關部門僅現場檢查就已發現摩拜、ofo違規投放新車行為67宗,共計2933輛。而在南京、上海、北京等地都有類似現象,卻並沒有太多措施。

在現階段,由於政府無法掌握各家共享單車的真實數據等因素,旨在進行總量控制的“禁投令”實際效果近乎於空頭支票。筆者認為,總量控制的“禁投令”存在不容易形成証據或固定証據的成本較高等問題,真正執行處罰更是不容易,管理部門應盡快轉變思維,改變這種吃力不討好的監管方式,進而將主要精力集中到要求共享單車遵守公共秩序,並承擔相應成本上來。

眾所周知,共享單車在北京、上海、廣州、南京等一二線重點城市,其數量呈爆發式增長,造成亂停亂放、“僵尸車”盤踞道路、退市企業“遺孤”等社會問題。從經濟效率的角度來看,共享單車過量投放、利用率低,對於公司、社會,都不是一個合意的結果。不少城市的管理者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今年以來,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近20個城市要求暫停共享單車新增投放。

從政策初衷來說,“禁投令”應該是對企業提高單車資源使用效率、規范行業競爭秩序、維護市容等城市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實際上執行的難度比較大。很簡單,如何確定企業是否超過“總量控制”,以及是否新投放,政府不可能滿大街去數單車的數量。

“依法行政”是現代法治政府運行最基本要求,政府所採取的每一項行為,都要依法依規進行。依法依規行政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凡事都要講究証據,而共享單車的總量控制,恰恰最不容易形成証據或固定証據的成本較高。因為究竟是否新投,新投放量是多少,政府很難及時、動態掌握,而且企業的辯解理由也很容易繞過相關規定。

例如,摩拜單車廣州相關人士回應:此次主管部門指出的摩拜9月至11月疑似新投放的300多輛單車中,絕大部分為市場活動用車,少部分為用戶從佛山等地騎行而來。目前,摩拜單車已經第一時間將這些車輛收回。

從目前來看,共享單車公司均表示,將堅決支持並嚴格執行政府有關停止新車投放的要求,絕不投放新車。實際上,在“禁投令”剛出台的時候,他們也做過類似承諾。但到了真正處罰的時候,特別是處罰到“肉痛”的時候,公司就未必有這麼“爽快”了,相關部門恐怕還得在証據上下功夫。

共享單車“禁投令”能否真正被執行,不取決於政策制定的多麼完美無缺,而在於其“懲戒力度”能否使得公司產生畏懼。從博弈論的角度來看,不在於發出“威脅”有多少,關鍵在於能否被受威脅一方所“信賴”,即相信威脅真實存在,這就要求具有可執行性。從目前來看,“禁投令”僅僅從企業誠信的角度來進行規制,而這方面的處罰措施多屬於“軟性處罰”。從此次廣州的表態來看,處罰很大程度上停留在“嚴厲的批評”、“提醒告知”層面,對企業無法真正形成“威脅”。

此外,政府並不能准確測度出市場合意的總量,因此“總量控制”失去“合理性”這一正義基礎,並不能使得企業、公眾信服。與其實施吃力不討好的總量控制,還不如要求共享單車承擔公共秩序的義務,這方面也有成熟的城市管理條例,更容易執行,也容易取得公眾的理解和支持。

相比之下,政府從公共秩序的角度來管理共享單車更具合理性、正當性,這也是政府的法定職責所在。而且簡單易行,哪裡違反就在哪裡處罰,而不必大費周章去“數數”。從企業的角度來看,要求其承擔公共秩序的成本同樣也更具合理性、正當性,其追求商業利益所帶來的亂停亂放等影響公共秩序的成本必須自己承擔,不能由社會(包括政府)來承擔,這也是天經地義的。

(作者系財政部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后)

(責編:李威、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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