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人民創投

中基協洪磊:合伙型母基金更利保護早期項目投資人

2017年11月21日21:22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成都11月21日電 (呂永奇)11月21日,在於成都舉辦的2017中國母基金百人論壇上,中國証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黨委書記、會長洪磊針對目前國內母基金治理問題表示,國內部分母基金在治理上目前還存在缺陷,從組織形式看,母基金更適宜採用合伙型組織形式。

洪磊指出,母基金相關治理包括兩層涵義:一是母基金自身的治理﹔二是母基金參與被投基金后被投基金的治理。而母基金能否形成有效的治理取決於兩個基本問題能否得到有效解決:一是基金的受托責任能否得到保障﹔二是基金的三種組織形態是否得到恰當使用。

從基金的受托責任看,如果是契約型基金,一般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承擔受托責任。如果是公司型基金,應當由基金的董事會承擔受托責任。如果是合伙型基金,應當由普通合伙人作為基金管理人承擔受托責任,並且按照法律規定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擔任普通合伙人是否能夠達到通過利益綁定促進管理人勤勉盡責的立法目的,還需要進一步探討。

從基金的組織形式看,契約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各有其治理上的優勢。契約型基金基金治理的關鍵是約束管理人勤勉盡責,優勢是設立成本低、運作靈活、決策效率高。合伙型基金基金治理的關鍵是落實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責任和普通合伙人的無限連帶責任,優勢是對普通合伙人的激勵程度更高,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利益一致性更強。公司型基金具有穩健經營、規范運作、權責清晰、內控制度完善的特征,其優勢是可以通過顯性舉債適度擴大基金規模,擴展社會資本參與方式。

洪磊認為,合伙型基金一般而言更適合從事風險高、周期長的投早投小活動,通過責任和風險、成本和收益的不對稱設計將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長期利益綁定在一起,更有利於發揮普通合伙人的專業價值。

但是在現實中,國內母基金通常是政府資金、產業資金、社會資金多元競合的結果,各方對投資目標、投資期限、風險與回報、在基金中的權利與義務有不同理解和要求,進而影響到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和內部治理的有效性。

(責編:陳鍵、賴悅)

深度原創

特別策劃

    第二屆內容科技大賽總決賽 人民戰“疫”內容科技大賽 首屆人民網內容科技大賽總決賽 人民網內容科技創業創新長三角決賽
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