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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促金融體系健康發展 央行擴展應收賬款登記期限 上市公司融資渠道再拓寬

閆立良

2017年11月01日08:03  來源:証券日報

10月31日,央行發布了修訂后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辦法第十二條將應收賬款的登記期限從“1年-5年”擴展為“0.5年-30年”。央行認為,這可以更好地滿足賬期較短的普通貿易類應收賬款融資,以及賬期較長的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權為質押的融資需要。同時,在再融資收緊之后,一些上市公司將應收賬款融資列入了計劃。修訂后的《登記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現行《登記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實施以來,有效地指導和規范了我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業務,保障了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要求提供的登記服務。但隨著我國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快速發展,《登記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面臨一些新問題,亟需補充和完善。例如,應收賬款的現有定義不能涵蓋實踐中已開展業務的應收賬款種類、應收賬款轉讓登記有實踐無指引、登記期限的設定與實踐中業務開展期限不吻合等情況。結合業務實際,為更好地引導用戶開展應收賬質押登記與查詢,保障交易安全,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央行在深入研究並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登記辦法》進行修訂。

增加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的規定。轉讓和質押是應收賬款融資的兩種形式,但我國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立法缺失,使得實際業務中交易一方(質權人或受讓人)面臨一筆應收賬款同時被質押和轉讓,或被重復轉讓的風險。隨著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日益擴大,市場要求建立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制度的呼聲強烈。為順應市場發展需要,根據各地方及行業協會對轉讓登記認可情況,《登記辦法》在不突破現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在附則中增加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參照質押登記辦理的條款(第三十三條)。轉讓登記雖為非強制性規定,但有助於引導更多市場主體開展登記與查詢,保護交易安全,為進一步在法律層面明確轉讓登記的法律效力積累實踐經驗。

完善應收賬款定義。隨著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發展,實踐中用來融資的應收賬款類型豐富多樣,銀行、保理公司等機構對完善和調整《登記辦法》列舉應收賬款的范圍需求強烈。為切合業務實際,對應收賬款定義(第二條)修訂如下:一是增加兜底條款,定義部分增加“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列舉部分增加“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滿足金融機構目前已開展的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創新需要﹔二是將“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細化為“提供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以契合目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

應收賬款是小微企業重要的流動資產。發展應收賬款融資,對於有效盤活企業存量資產,提高小微企業融資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應收賬款融資已成為上市公司進行融資活動的一條重要渠道。2017年半年報顯示,A股上市公司的應收賬款規模高達4.14萬億元。一些急需資金的上市公司將應收賬款直接轉讓給保理公司,在獲取資金的同時也盤活了這部分應收賬款。

央行征信中心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於2013年12月31日上線試運行。截至2017年3月末,平台累計促成小微企業融資1.6萬億元,佔總融資金額的35%,拓寬了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新渠道。

(責編:李威、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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