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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眾籌集資瘋狂背后:泡沫隱現 監管空白

2017年07月24日08:14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截至2017年4月底,全球總共455家區塊鏈公司累計獲得融資額為19.47億美元。

數據來源:博鏈數據庫

隨著行業的發展,區塊鏈等底層技術的潛力慢慢被挖掘,后期將會有更多關注技術、科技發展本身的成熟價值投資人進入這個行業。

今年以來,“ICO旋風”席卷全球。

究竟有多瘋狂?

7月初,美國兩家名不見經傳的區塊鏈技術公司Tezos和block.one通過ICO(首次公開發行代幣)成功完成了總值4億美元的融資,其巨大數額可與一些大型公司的融資額媲美。根據金融研究公司Autonomous發布的最新報告,今年以來,科技創業公司通過ICO共計融資近13億美元。

另據數字貨幣研究機構Smith & Crown統計,虛擬貨幣的主要代表比特幣和以太幣,在今年上半年分別升值160%和3350%。

在瘋狂背后,數字貨幣ICO的泡沫化、監管空白等問題也引發業內擔憂。

泡沫之爭

什麼是ICO?

維優CEO初夏虎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解析,簡單地說,ICO就是區塊鏈技術公司的眾籌集資。參與ICO的投資者購買基於區塊鏈技術上發行的有限的虛擬代幣(加密貨幣)。隨著ICO項目的成熟和發展,未來這些虛擬代幣或加密幣可能有一定升值空間。而區塊鏈技術是一種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賬本數據庫系統,對交易做安全加密記錄。

“目前在ICO項目平台上可以買到的資產和標的其實和股票等並無太大區別,只是ICO項目都是基於區塊鏈技術發展起來的。”鏈行CEO 張華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

據統計,在最近一個月內,ICO融資規模接近6億美元。市場如此瘋狂,有無泡沫存在?

張華給出了肯定答案。

“每一個ICO項目早期都是由資本推動的,其中還會包括一些投機者。但隨著行業的發展,區塊鏈等底層技術的潛力慢慢被挖掘,后期將會有更多關注技術、科技發展本身的成熟價值投資人進入這個行業。”張華提到。

張華表示,目前,ICO項目從白皮書(招資說明書)到上線融資時間跨度可以非常大,幾個月到幾年﹔ICO時間也從幾天到一個月不等﹔籌集的資金從幾萬到幾億美元不等。比如,近期在行業中炒得火熱的EOS,通過ICO完成融資2億美元以上,創下單家公司的融資記錄。

不同的人對ICO的看法並不一致。張華坦言,“有些人認為如果團隊真的能實現白皮書上的構想,那對技術而言是一次非常大的進步。但也有人質疑事實上不少項目在正式上線前,融資和營銷等方面的成本都已經不足以支撐項目繼續。”

初夏虎告訴記者,“事實上,今年上半年已掀起一股ICO大潮。區塊鏈技術發展到第八年,我們發現,不光貨幣可以被數字化,比如比特幣。其他資產也可以被數字化,包括黃金、白銀、石油這類標准化資產和股權、債券等非標准化資產。所以在我看來,區塊鏈技術也將顛覆目前資產証券化的形式,因為資產証券化事實上就是資產數字化。”

應用之法

據了解,目前市場上ICO項目有基於區塊鏈技術在某一應用場景具體應用的結合,也有對底層公共區域鏈技術的探索和優化。

張華指出,“現階段以比特幣、以太坊為代表的都只是處於底層的概念設想,是非常早期階段,而具體的應用場景是下一步需要探討的。如果以太坊是種子輪,那麼落地應用則是A輪、B輪甚至是上市的程度。”

在張華看來,區塊鏈行業有自己的發展周期。在發展初期,底層創造新型“容器”的團隊最有價值。但到了后期,能用最有價值的數據將這些“容器”填滿的平台才是更高一籌。

“在以太坊等公有鏈或聯盟鏈的基礎上,結合具體實際落地應用場景,擁有實際流轉資產、數據、流量的ICO項目會更有價值。比如,我們關注和三甲醫院、衛計委合作建立醫療區塊鏈項目,將醫療個人電子病歷放在平台上流轉的基於區塊鏈技術產生的數字化資產﹔知識產權保護、文化教育閱讀相關的區塊鏈平台上誕生的數字化資產。”張華談到。

初夏虎則指出,“上半年的資產數字化是區塊鏈技術運用比較廣泛的場景,其他的比如黃金等標准產品數字化和藝術品、古董等非標准化產品數字化也是目前關注度比較高的。除了資產數字化,我認為身份數字化也非常重要,因為這個領域有很多痛點。隨著我們的數字資產越來越多,數字身份統一化、便捷化、去中心化管理是區塊鏈可以應用的地方。”

監管之辯

在鑫根資本美國董事總經理盧菁看來,對於ICO這樣的新型事物,我們要客觀看待,它確實為創業企業及投資者帶來了新的機遇,但其中的風險亦不容忽視,其風險可以分為投資風險、技術風險和道德及法律風險。

目前,在ICO監管上,存在一定爭議。

張華認為,“首先需要明確監管的職能部門是如何分工的。央行曾探討過區塊鏈技術和比特幣等相關技術,對央行和金融辦而言,最重要的是保証金融市場安全穩定,控制金融風險﹔經信委、工信部和科委的職責在於推動新興產業的發展,所以不同的監管部門對於行業的發展看法也並不相同。”

她進一步解釋,對ICO項目監管而言,如何判定公司或團隊假借“ICO之名”行非法集資之事是監管方所關注的。實際上,有一些比較明確特征可以看出問題,比如有一些平台ICO了一個項目,發行了某一種數字化貨幣資產,然后又在自己的交易平台交易,這就是典型的“自融”行為。

“在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來規范ICO發展的情況下,交易平台和媒體應該對投資人進行一定的普及教育。”張華稱。

初夏虎指出,事實上,我們看到監管方面還是擁抱區塊鏈技術的,因為作為新興的金融科技技術,區塊鏈可以在很多方面都有應用價值。所以我認為適當監管、跟隨國外監管是目前比較可行的一種方式,而不是獨樹一幟的封殺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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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鍵、賴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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